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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发包经营、出租经营征税问题
日期:1995-3-7 文号:国税发[1995]4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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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人为个人的,以外商投资企业和经营人分别作为纳税主体,按照双方实际分享的收益,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营人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向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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