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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工附业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日期:1995-3-20 文号:财税字[1995]2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最近一些地区不断来电询问,原营业税制对铁路工附业免征营业税的政策是否继续执行,国家是否对铁路工附业要作出新的免征营业税规定.对此问题,经研究,特通知如下:实行新的营业税制以后,原有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已废止,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铁路工附业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应税行为,应当从1994年1月1日起征收营业税.此外,根据国务院关于要严格控制减免税的要求,对铁路工附业不再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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