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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的通知
日期:1995-3-25 文号:国税函发[1995]1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国已同43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有35个协定已正式生效执行。为全面了解协定的执行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协定执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从1995年开始,各地须向总局报送协定的执行情况。现将避免双重征税执行情况报表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填制报表,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附件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一)、(二)及附表(略)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附表:国家序号表
1 日 本 16 意大利 31 蒙 古
2 美 国 17 荷 兰 32 匈牙利
3 法 国 18 原捷克 33 马耳他
4 英 国 19 波 兰 34 阿联酋
5 比利 时 20 澳大利亚 35 卢森堡
6 德 国 21 南斯拉夫 36 韩 国
7 马来西亚 22 保加利亚 37 俄罗斯
8 挪 威 23 巴基斯坦 38 巴 新
9 丹 麦 24 科威 特 39 印 度
10 新加坡 25 瑞 士 40 毛里求斯
11 芬 兰 26 寒浦路斯 41
12 加拿大 27 西班牙 42
13 瑞 典 28 罗马尼亚 43
14 新西兰 29 奥地利 44
15 泰 国 30 巴西 45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报表按协定的结构顺序共设十个栏目,各栏目的填制说明如下:
一、居民情况
该栏的设置旨在提供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及个人的居民身份情况,以确定是否经过审核,以及可否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同时,了解我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1.本栏的居民申请、审核情况可根据《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审批情况填写。
2.我方居民证明情况,根据签发的我国居民身份证明填写。
二、常设机构
该栏的设置,旨在了解同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适用协定的情况,特别是掌握判定和征管上有一定难度的项目。因此,本栏依据经营形式的不同,仅分为四个项目,即工地、工程合同、劳务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以及代理人。
1.合同栏填列范围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如属综合性合同,既包括销售机器设备,又包括售后安装、调试等服务,可在劳务合同栏目内填列。
2.本栏应根据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实际注册登记情况,参照协定有关规定分析填列。
三、利息
本栏“利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包括从公债、债券取得的所得,及其溢价和奖金。“免税合同”适用于同我所签税收协定含有免税条款的国家,说明利息受益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其中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时,缔约双方应对该利息相互免税,因此,填列此栏应附有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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