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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收协定执行情况的通知
日期:1995-3-25 文号:国税函发[1995]129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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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国已同43个国家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有35个协定已正式生效执行。为全面了解协定的执行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协定执行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从1995年开始,各地须向总局报送协定的执行情况。现将避免双重征税执行情况报表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规定填制报表,并于每年5月31日前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附件一: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一)、(二)及附表(略)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附表:国家序号表

1  日  本  16  意大利    31  蒙 古

2  美  国  17  荷 兰    32  匈牙利

3  法  国  18  原捷克    33  马耳他

4  英  国  19  波 兰    34  阿联酋

5  比利 时  20  澳大利亚   35  卢森堡

6  德  国  21  南斯拉夫   36  韩 国

7  马来西亚  22  保加利亚   37  俄罗斯

8  挪  威  23  巴基斯坦   38  巴 新

9  丹  麦  24  科威 特   39  印 度

10 新加坡   25  瑞 士  40  毛里求斯

11 芬  兰  26  寒浦路斯   41

12 加拿大   27  西班牙  42

13 瑞  典  28  罗马尼亚   43

14 新西兰   29  奥地利  44

15 泰  国  30  巴西   45

附件二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执行情况年报》的编制说明

  报表按协定的结构顺序共设十个栏目,各栏目的填制说明如下:

  一、居民情况

  该栏的设置旨在提供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及个人的居民身份情况,以确定是否经过审核,以及可否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同时,了解我居民企业、居民个人在其他国家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1.本栏的居民申请、审核情况可根据《外国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表》的审批情况填写。

  2.我方居民证明情况,根据签发的我国居民身份证明填写。

  二、常设机构

  该栏的设置,旨在了解同我国签有税收协定国家居民公司适用协定的情况,特别是掌握判定和征管上有一定难度的项目。因此,本栏依据经营形式的不同,仅分为四个项目,即工地、工程合同、劳务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以及代理人。

  1.合同栏填列范围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管理、培训等劳务活动。如属综合性合同,既包括销售机器设备,又包括售后安装、调试等服务,可在劳务合同栏目内填列。

  2.本栏应根据合同、代表处或办事处实际注册登记情况,参照协定有关规定分析填列。

  三、利息

  本栏“利息”指从各种债权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有无抵押担保或者是否有权分享债务人的利润,特别包括从公债、债券取得的所得,及其溢价和奖金。“免税合同”适用于同我所签税收协定含有免税条款的国家,说明利息受益人为缔约国一方政府、地方当局、其中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时,缔约双方应对该利息相互免税,因此,填列此栏应附有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四、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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