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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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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本无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权的人,仿照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而印制在外形上足以乱真的假发票的行为。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各种方式通过各种途径,以一定的价格卖出伪造的专用发票的行为。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有上述两种或任何一种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特征

犯罪主体特征

    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个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客观方面

    行为人具有以私刻印章、私制印版等方式,仿照法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图案、色彩、样式等制造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或者具有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自己仿造的,还是从其他渠道得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认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

    构成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罪有两个法定的标准:

    一是数量标准,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25份以上;

    二是数额标准,对于自然人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起刑点为自然人犯罪的5倍即50万元。

伪造增值税发票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区别

    该三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伪造增值税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库券和除支票、汇票、本票、股票及公司、企业债券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而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和其他有价票证,不包括增值税发票。

    3、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后,又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按一罪处理。

    行为人实施伪造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后,又利用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实施偷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等犯罪行为的认定

    该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后三罪是典型的“手段-目的”型牵连犯,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行为人达到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应根据从重处罚的原则定罪 。

    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罪的处罚

一般处罚

    对于本罪的处罚,根据行为性质、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多少及其他情节的轻重,《刑法》第206条规定了三档处罚: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百元版以每份100元,千元版以每份1000元,万元版以每份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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