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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8-8-11 文号:国税函[1998]46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你局《关于罚没的竹木变价销售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 湘 国 税 函[1998]15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的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其拍卖或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上缴财政,不予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湖南省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未上缴国库,而是纳入隆回县财政零级预算,抵顶财政拨款,因此,隆回县林业局罚没竹木变价收入不属于财税字[1995]69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对其取得的罚没竹木变价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有效性: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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