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企业享受税前扣除实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温总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中国必然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系统广泛开展"迎奥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2008年纳税服务:更加突出纳税人
  • 深圳地税局推出税收知识网络游戏
  • 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建设向高层次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5-6-2 文号:财税字[1995]4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各地在贯彻新的营业税制中相继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其他工程作业征税问题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二、关于金融业纳税申报期限问题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金融机构受托发放贷款,其应扣缴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季度,并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解缴。

    三、关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纳税人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所称纳税人,是指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承租人或承包人。

    四、关于营业税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关于营业税扣缴义务人缴税地点问题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营业税税款。但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总承包人,扣缴分包或者转包的非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的营业税税款,应当向分包或转包工程的劳务发生地方管税务机关解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以下委托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的营业税由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此办法的执行时间为1994年7月1日。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