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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5-6-12 文号:国税函发[1995]31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字[1995]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8号)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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