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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
| 日期:1995-7-31 文号:银发[1995]219号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
查看正文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管理,打击黄金倒买倒卖和走私违法活动,维护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金银饰品零售市场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领取《经营金银饰品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开办金银饰品专营店,应持省级人民银行颁发的许可证,分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二)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应持省级人民银行颁发的许可证,分别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增项手续、经营金银饰品零售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二、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应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市场销售量。
(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民、集体企业和全民、集体企业控股的股份制企业。
(三)金银饰品专营店自有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大中型综合商场自有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其中经营金银饰品业务的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
(四)具有合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五)具备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符合安全条件的库房。专营店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商场营业面积应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中小城市及民族地区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商场营业面积及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面积可适当放宽。
(六)实行独立核算,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
三、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组织管理章程;
(二)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认可的机构开具的验资证明、银行开户证明;
(三)营业用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
(四)企业法人、会计、出纳员、办税人员有关资格证明,经营金银、珠宝业务人员的简历;
(五)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情况的说明,金银饰品购销存台帐的帐册。
四、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对申请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经审查合格的,应在3个月内向其颁发许可证。
五、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应对已批准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的单位,按本通知第二、三条的规定及经营情况,进行清理。
对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各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应将许可证的复印件及其他资料,移送当地省级税务机关,以备对金银饰品纳税人认定时查对。凡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清理符合规定的单位,应在接到人民银行的通知后30日内,持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当地国家税务局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
对不符合规定的经营单位(包括兼营商场的经营金银饰品专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整顿后符合条件的,按本通知第一条所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后,方可营业。
六、国内免税品商店申请兼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必须报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领取许可证后,始得经营。要严格限制销售对象,凭有效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收外汇销售。免税经营金银饰品零售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合资、合作、出租场地、收取管理费等形式)由外商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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