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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7-2-17 文号:财税字[1997]2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度,现将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收取,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及收费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问题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一切收入,包括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外,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根据以上原则,具体明确如下:

      1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2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

      3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税前扣除,必须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问题

      为了简化计算,企业发生亏损,对其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包括股息,红利,联营分利等)允许不再还原为税前利润,而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有关规定补税.如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也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还有盈余的,不再补税.

      三,关于经济补偿金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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