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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概念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二)关于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我国的票证管理秩序,也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其中主要是侵犯了税收征收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的方法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或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行为人一般都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三)关于刑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犯本罪的,处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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