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第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甘肃省国税局机关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春节期间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陕西地税搭建上千个“帐篷办税厅”
  • 山东河南四川农民购买彩电冰箱手机将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夯实基础
  • 交“特殊党费”可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
  • 国家税务总局被评为十届全国政协提案
  • 国务院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汶川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有关国际运输问题解释的通知
    日期:1998-4-17 文号:国税函[1998]24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在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称税收协定)第八条(国际运输),确定从事运输企业的所得时,对于企业从事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否应视为国际运输所得问题,难以界定。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第八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国际通行惯例,现对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税收协定第八条所述从事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是指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客运或货运取得的所得,包括该企业从事的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上述附属于其国际运输业务取得的所得主要包括:

      一、以湿租形式出租船舶或飞机(包括所有设备、人员及供应)取得的租赁所得;

      二、为其他企业代售客票取得的所得;

      三、从市区至机场运送旅客取得的所得;

      四、通过货车从事货仓至机场、码头或者后者至购货者间的运输,以及直接将货物发送至购货者所取得的运输所得;

      五、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的企业附营或临时性经营集装箱租赁取得的所得;

      六、企业仅为其承运旅客提供中性转住宿而设置的旅馆取得的所得;

      七、非专门从事国际船运或空运业务的企业,以其本企业所拥有的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所得。

      各地在执行时,如遇有新问题,请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总局。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