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环保和税收部门拟推出环境税
  • 加息和取消利息税猜想再起
  • 完善机制 培养人才 提高国际税收工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国企上缴红利 优先投向何处
  • 房企财务总监:新税法下整体税负将会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成本增幅大 我国农机企业苦等税收新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3
  • 税务系统“两个减负”成效显
  • 2008年UNDP税收管理国际研讨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5-8-3 文号:国税发[1995]15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待遇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属于税法第七条和第八条所规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三,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售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款的,当地方管税务机关可按预计利润率或其他合理办法计算预计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季预征所得税,待该项房地产产权转移,销售收入实现后,再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税额,按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应退补税额.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本条第(一)款,制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预征所得税的具体实施办法及预计利润率的确定方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