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20号公告--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热点新闻
  • 税务总局:来自非上市企业的股息红利
  • 财税信息频道CS版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
  • 详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意及
  • 中部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7月1日实施
  • 跨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已达11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国家税务总局部署落实《工作规划》

  • 百度主题
     
     
    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20号公告--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的公告
    日期:2007-7-4 文号:财政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20号公告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税收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出口照章征收出口关税;外国合同者按此前已签订并已在执行的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在2012年8月1日前装运出口继续免征出口税。

      二、《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1982]署税字第192号)中第二条“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的原油装运出口时,免征出口税”的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三、2007年8月1日前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的外国合同者按合同规定所得原油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返还。

      特此公告。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