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9日
  • 用博大精深的税收文化教育公众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山东省国税局提醒:谨防车购税退税骗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夯实基础
  • 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收政策支持保障性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发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
  •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建设向高层次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中国税务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5-8-21 文号:财税字[1995]8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发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个人所得税1999年12月修订版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