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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6-9-14 文号:财税字[1996]7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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