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依法理财 科学管理 深化改革 提高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踊跃申报,截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要求 推进地方税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座谈会 各方面人士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应将农业税条例废止日设定为“农民节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大批金融保险机构挺进广西“掘金”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
    日期:1996-9-17 文号:国税发[1996]16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规范此类情况下应纳税款的计算方法,现将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X(1-20%)]/[1-税率X(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