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热点新闻
  • 企业所得税法为社会财富更公平分配提
  • 三部门有关负责人就新企业所得税法内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北京涉奥纳税人可享受办税专用通道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百度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日期:2001-12-13 文号:海关总署令第9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查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经2001年12月7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处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

      (一)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图书馆。

       (二)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公众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各类公益性博物馆。

      第四条 《暂行办法》第六条各项所列的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予免税,其中:

      (一)“基本医疗药品”是指用于急救、治疗、防疫、消毒、抗菌等用途的药品和人体移植用的器官,但不包括保健药和营养药。

      (二)“基本医疗器械”是指诊疗器械、手术器械、卫生检测器械、伤残修复器械、防疫防护器械、消毒灭菌器械。

      (三)“教学仪器”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专用于教学的检验、观察、计量、演示用的仪器和器具。

      (四)“一般学习用品”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教学和学生专用的文具、教具、婴幼儿玩具、标本、模型、切片、各类学习软件、实验室用器皿和试剂、学生服装(含鞋帽)和书包等。

      (五)“直接用于环境保护的专用仪器”是指环保系统专用的空气质量与污染源废气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水质与污水监测仪器及治理设备、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仪器、固体废物监测仪器及处置设备、辐射防护与电磁辐射监测仪器及设备、生态保护监测仪器及设备、噪声及振动监测仪器和实验室通用分析仪器及设备。

      第五条 国际和外国医疗机构在我国从事慈善和人道医疗救助活动,供免费使用的医疗药品和器械及在治疗过程中使用的消耗性的医用卫生材料比照本规定办理。

      第六条 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由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受赠人接受捐赠并向海关出具接受捐赠物资进口证明申请免税。具体免税手续由最终使用人(使用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国务院有关部门、本规定第二条所述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等受赠人接受境外捐赠的项目,由受赠人统一向北京海关申请免税。

      第七条 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进口按以下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一)扶贫、慈善捐赠进口物资的使用人向其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免税时应当向海关提供如下单证:

      1.境外捐赠函正本;

      2.由受赠人出具的《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接受境外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进口证明》,并应随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清单》(均为正本,详见附件2);

      3.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进口商品应提交的有关许可证件(或其他单证)的复印件;

      4.海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单证。

      (二)有关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凭前款所述的单证、对照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