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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日期:2002-11-1 文号:国税函[2002]93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和国税发[2002]100号文的要求,各地已将“一省一市”征管改革的试点方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经研究审核,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地所上报的征管改革试点方案,并同意所报送的试点城市(具体见附表)作为本局2002年税收征管改革和推行CTAIS的试点单位;请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137号文件和杭州会议的要求尽快组织落实。

      二、各地所上报的试点城市作为该局征管改革的试点单位,其征管改革各项工作的原则应作为下一步全省统一推行的原则。因此,请各地尽快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制定各项具体的工作计划,重点是建立健全征管岗责体系、加快网络改造和主机服务器配备、作好动员培训和数据准备等项基础工作,工作中要统筹安排全省各地市局的力量,为尽快在全省范围内推广打好基础。

      三、基层征管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总局将另行审批,未经批准之前,机构改革不得擅自进行。 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附表:  

       国税系统“一省一市”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序号 单位 试点城市 备注

      1 北京 全市

      2 天津 全市

      3 河北 石家庄市

      4 山西 太原市

      5 内蒙 呼和浩特市

      6 福建 泉州市

      7 安徽 芜湖市

      8 江西 南昌市

      9 广东 佛山市

      10 广西 南宁市

      11 湖南 株州市

      12 湖北 全省

      13 海南 全省

      14 重庆 全市

      15 四川 自贡市

      16 云南 昆明市

      17 贵州 贵阳市

      18 辽宁 盘锦市

      19 吉林 长春市

      20 黑龙江 哈尔滨市

      21 陕西 咸阳市

      22 甘肃 兰州市

      23 青海 西宁市

      24 新疆 乌鲁木齐市

      25 宁夏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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