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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在应纳印花税的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除补贴足印花税票外,要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罚款。
2.纳税人将已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要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贴花后,不同时注销或画销的,要处以未注销或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罚款。
4.对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汇总缴纳单位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纳税人对纳税凭证未按规定妥善保存的,税务机关要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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