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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日期:2004-12-14 文号:国税函[2004]136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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