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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日期:2004-12-17 文号:国税函[2004]1388号 发文单位: |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关于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中网集团财务[2004]792号)。经研究,为支持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4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具体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合并纳税各成员企业涉及2004年资产重组上市的,在上市公司工商营业登记前实现的应纳税所得,仍按内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序号 成员单位名称 地点
1 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 北京市
2 中国网通集团北京市通信公司 北京市
3 中国网通集团天津市通信公司 天津市
4 中国网通集团河北省通信公司 河北省
5 中国网通集团山西省通信公司 山西省
6 中国网通集团内蒙古自治区通信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7 中国网通集团辽宁省通信公司 辽宁省
8 中国网通集团吉林省通信公司 吉林省
9 中国网通集团黑龙江省通信公司 黑龙江省
10 中国网通集团山东省通信公司 山东省
11 中国网通集团河南省通信公司 河南省
12 中国电话号簿公司 北京市
13 江苏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
14 浙江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15 广东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
16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17 海南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省
18 四川省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
19 中国网通集团西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
20 中国网通集团西北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1 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22 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
23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24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上海市
25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沈阳市
26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
27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长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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