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热点新闻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国土资源部:资源税改革已有初步方案
  •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受低
  • 大连国税首次召开税收宣传工作会议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建设向高层次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个人证券账户资金免征利息税
  •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管理办法》
  • 财政部:财政部门已累计投入抗震救灾
  • 国家税务总局曝光5起涉税违法案件
  • 山东省滕州市地税局积极探索土地增值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日期:2005-4-19 文号:国税发[2005]6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大面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在纳税人中造成不良的影响,严重损害了税务部门的执法形象。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依法治税原则,也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杠杆作用的发挥。为进一步贯彻依法治税原则,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现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标准,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范围。要坚决杜绝不论是否符合查账征收条件,对销售(营业)收入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对某一行业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核定征收的做法。

    二、对符合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纳税人,要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严禁采取各种形式的核定征收。对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三、对新办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深入调查了解,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要坚决实行查账征收;对确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方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要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对本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突破核定征收标准和范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