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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关于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又称特殊程序或当场处罚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税务违法行为,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简易程序适用的罚则为警告和一定范围内的罚款。
(2)简易处罚的具体程序
①向当事人出示证件,说明处罚理由;
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③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报所属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处罚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税务机关名称;
B.编码;
C.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等;
D.税务违法行为事实、依据;
E.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数额;
F.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地点;
G.罚款代收机构名称、地址;
H.缴纳罚款的期限;
I.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J.当事人不服税务行政处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
K.税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字或盖章。
(二)关于一般程序。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或需举行听证的)、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1)立案
税务机关发现的税务违法案件属于情节复杂、事实不清、证据不确的,应立即立案进行查处。
(2)调查与取证、听证
①调查的方法包括税务机关派员调查和委托有关机关调查。
询问有关知情人、当事人,了解事实,听取意见;查阅有关账册、档案;勘查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有关调查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②取证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其中:
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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