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取得的赠款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日期:2005-7-6 文号:国税函[2005]7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于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按照《议定书》对缔约国的要求,1993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国家方案》,在《议定书》多边基金的资助下,我国从1998年开始,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领域进行淘汰工作。2002年和2004年,我国获得《议定书》多边基金执委会批准并开始实施“中国四氯化碳生产行业淘汰计划”和“中国逐步淘汰三氯乙烷生产行业计划”,将对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的生产企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现对这些企业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顺利履行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义务和要求,对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通过招标确定关闭生产线或削减生产量的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三氯乙烷生产企业(名单附后)所获得的《议定书》多边基金赠款,可视为有特定用途的基金,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机关应对有关企业接受赠款的运用情况进行认真监督检查。

附件:2001年至200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名单




二○○五年七月六日



附件:

2001年至2005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淘汰企业名单

1.苏州市新业化工有限公司

2.常熟市虞东化工厂

3.福建省邵武市氟化厂

4.增城市欧明化工有限公司

5.临海市利民化工有限公司

6.浙江省东阳化工有限公司

7.江苏梅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8.浙江衢化氟化学有限公司

9.常熟三爱富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0.山东海化集团寿光灭火剂厂

11.浙江蓝天环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重庆天原化工总厂

13.重庆天玄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4.泸州鑫福化工有限公司

15.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6.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17.南通世洋化工有限公司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