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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机关与管辖?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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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拥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机关。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县(市、旗)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四级。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机关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在1000元以下的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税务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税务行政处罚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的管辖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四种。

      (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在处罚税务违法行为上的分工和权限。

      ①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②税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罚款额在1000元以下,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所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属于法律特别授权。

      ③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违法案件的具体范围,需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来划分,通常由上级税务机关确定。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税务机关之间,处理税务违法行为的职权划分。具体包括:

      ①一般管辖。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上由被处理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如果被查处对象的所在地与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②特别管辖。对税法特别规定或遇有特殊情况的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可由税务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处理。涉及其他地区的税务违法行为,有关地区应给予协助。

      (3)指定管辖。对同一税务行政处罚,两个以上税务机关都有管辖权,且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情况下,上级税务机关可以协调裁定其中一个税务机关管辖。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后,有关税务机关必须执行。

      指定管辖遵循的原则一是由受违法行为主要侵害的税务行政管理程序的税务机关管辖,二是由最先查处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管辖。它们发生管辖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已受理税务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发现该行为不属于自己管辖或已构成犯罪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

      ①税务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证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必须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②税务机关在受理税务违法案件后,发现该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受移送的税务机关应接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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