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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9-8-17 文号:财税字[1999]22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为了鼓励社会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其固定资产投资应税项目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照条例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纳税人在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计划投资额已按照规定预缴的税款,其多预缴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准后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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