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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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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征管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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