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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推行开具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通知
    日期:1995-9-26 文号:明传电报64号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查看正文

    为了有效地防止利用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加强对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决定,从1996年元月1日起,取消百万元以上手工版专用发票,百万元以上的销售业务,一律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并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根据总局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做法

      1.纳税人经营活动中,有销售业务超过百万元的,必须配备计算机,并用以开具电脑版专用发票。计算机及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均纳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管理。

      2.对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将当期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用计算机打印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并附报存根联;将取得的超过百万元以上进项税额专用发票单独填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明细表》,并附报抵扣联。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上述两表两联送报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3.总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配备专用发票识伪设备,地(市)级税务局对本地区收到的专用发票韵抵扣联密码进行识别,并将两表两联的有关数据通过计算机网络全部传送到国家税务总局,总局按月进行交叉稽核,并将稽核结果通知传送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二、当前急需做的几项工作

      1.搞好调查摸底工作。

      (1)纳税人数量及分布情况(见附表)。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的纳税人以今年1—9月期间是否开具了百万元以上销售额的专用发票为标准,凡开具百万元以上销售额的纳税人,均要填报。同时还应填报纳税人所在地(市)及县(市)。

      (2)各地要尽快统计使用电脑版专用发票的需要量(原使用点脑票的地区应在1996年已报需要量计划的基础上,报送还需增加的部分),于10月25日前报区局流转税管理处。

      (3)培训工作。此次防伪税控系统的推广工作范围比较大,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维护、操作人员比较多,因此,总局将于10月中旬培训省级国税局技术人员和此项工作业务管理人员,省级培训结束后,再由各省负责本省所辖各级国税局和企业操作人员的培训,全部培训工作将于11中旬结束。

      (4)地(市)级国税局统一配备税控防伪认证系统。

      (5)防伪税控设备的认定和安装从11月开始,12月底结束。

      (6)要摸清企业现有电脑设备的情况。

      各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实施,按照通知要求务必于10月9日前将调查表电传区局流转税管理处(传真电话0991—2826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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