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热点新闻
国务院关于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日期:1995-10-6 文号:国发[1995]29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查看正文

我国自1985年开始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对鼓励外贸出口,扩大创汇,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出口退税工作存在着少征多退,退税规模超出财政负担能力等问题,为了既支持外贸的发展,同时又兼顾到财政的实际情况,国务院决定调低出口货物退税率.现通知如下:

  一,1996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

  (一)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

  (二)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

  (三)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

  二,1995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未退税的,继续按原规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并结转到1996年1月1日以后,经税务部门严格审核,按出口的时间先后办理退税.

转载此文件

www.zg12366.com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