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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函
    日期:1995-10-9 文号:财税字[1995]8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

      你厅陕财税[1995]28号<关于企业亏损弥补问题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税制改革后,凡纳入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的企业均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一)的规定:"对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允许按新税法规定的年限进行弥补.其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仍按原规定的年限执行."因此,企业199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亏损可以依照上述规定用1994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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