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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对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6-3-20 文号:财税字[1996]3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水利部:

      你部《关于请求明确贫困水库移民享受现行扶贫税收优惠政策的函》(水移[1995]5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农业特产税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温饱问题尚未解决的水库移民,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免纳农业特产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新税制实施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具体优惠政策,财税字[94]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作了明确规定。利用移民经费投资或安置贫困水库移民企业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即可享受相应的所得税优惠照顾,否则,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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