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玉溪水利工程国外政府贷款进口设备税务问题的复函
热点新闻
  • 全国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在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夯实基础
  • 中国紧固件出口商要求欧盟放弃反倾销
  • 中国税务报:崔俊慧代表:尽快完善税
  • 京华时报:北京公布奥运期间机动车减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循环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防伪税控一机多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国税系统将进一步深化财务管理改革
  • 加强后勤管理 保障税收工作
  •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公安、国税、地税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玉溪水利工程国外政府贷款进口设备税务问题的复函
    日期:1996-4-8 文号:财税政字[1996]22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上报国务院的《关于要求对浙江丽水玉溪水利枢纽工程利用国外政府贷款进口设备延长免税有效期的请示》(浙政发[1995]67号),国务院批转我部研办。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发[1994]64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取消利用国外贷款进口货物的免税政策。为有利于平稳过渡,对废止日期前已经签定订货合同的在建项目和虽未签定订货合同但已对外签定贷款协议不可更改的项目,并且于1995年12月31日前进口的货物,仍准予按原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一规定,各地都应严格执行。因此,对你省丽水玉溪水利枢纽工程利用国外政府贷款进口设备的进口税收问题,应执行[1994]国发64号文件精神,不宜再延长免税期限。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