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始 究竟如何清算是
  • 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听取中央纪委、中央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杂志社
  • 中国税务报:五年记忆:税收立法稳步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个税申报不必急于求成
  • 应将农业税条例废止日设定为“农民节
  • 新企业所得税法推动税制建设向高层次
  • 国家统计局工业数据传递经济运行四大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和思想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全国进出口税收工作会议提出 出口退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取得收入计算征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5-10-26 文号:国税发[1995]19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现就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征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企业与我国企业签订机器设备销售合同,同时提供设备安装,装配,技术培训,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的,其取得的劳务费收入,应按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如有关销售合同中未列明上述劳务费金额,或者作价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5%为原则,确定外国企业的劳务费收入并计算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活动,凡采取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仍可依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征收工商统一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83)财税字第149号)第一条1,2项以及<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代为采购或代为制造的机器设备,建筑材料的价款准予从承包业务收入中适当扣除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就其收入总额扣除转承包价款和代购代制设备,材料价款后的余额,以不低于10%为原则,参照同行业利润水平,核定利润计征企业所得税.

      税种:综合税收政策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