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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
    日期:1995-10-3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查看正文

      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2003-12-12: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二,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四,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处罚.

      五,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之一的.

      六,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以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处罚.

      八,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三)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九,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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