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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5-11-10 文号:财驻辽监字[1995]15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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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辽宁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市组,各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增值税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为贯彻落实这一通知精神,根据(94)财税字第089号《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精神,现就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范围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上述第1至4项所列各种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原则掌握在一个单位一报一刊以内。

  5.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上述第1至6项所列报纸和刊物是指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报纸和刊物。凡1993年未按上述规定免税的报纸和刊物,不得列入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

  7.省内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八五"期间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出版物具体退税范围的确定,将与有关部门研究后下达退税名单,在名单未下达前,各地要积极做好退税的宣传和准备工作。

  二、关于增值税的退税环节

  第一条第1至6项所列各种报纸和刊物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环节为出版环节。第7项的增值税为销售环节。

  三、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既生产销售退税的出版物,又生产销售其他出版物的单位,必须单独核算退税出版物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税收负担率=当年全部产品实纳增值税额/当年全部产品销售收入(不含税)×100%

  退税的出版物增值税退税额=退税的出版物的销售收入(不含税)×税收负担率。

  企业申报退税必须持有税务机关出具的征税证明(详见附表)。企业发生的欠税应在一律缴纳入库后,才能享受此项政策。

  四、具体退税手续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的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七、本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企业发展的通知》([1993]财文字第46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1993]国税发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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