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二税合一 地方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 中国财经报:企业所得税管理恪守24
  • 《税务机关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出
  • 国务院清理现行行政法规 92件被废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当
  • 青岛市国税局17项纳税服务新举措
  • 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出台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
  • 企业所得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
  • 网上广告代理业务需缴营业税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百度主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日期:1996-1-24 文号:国办发[1996]4号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查看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的调整,是在总结税务机构分设以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这对于巩固财税体制改革的成果,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具有积极意义.

      1994年经国务院批准的深圳市关于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的试点,可以继续进行,但不扩大到其他特区.

      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协调,做好税收征管范围调整工作,保持全国税务系统稳定,确保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1996年1月22日

    1994年,全国税务系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建在各地的直属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局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1993]87号)的规定,组建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明确划分了两个税务局各自的税收征管范围.机构分设以后,两套税务机构运行基本正常,为保障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总结一年多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拟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收入归属原则,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管理.即增值税,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为加强税收征管,降低税收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方便个体工商户纳税,经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商一致,其各自负责征收的税种可以相互委托代征,相互委托代征不收取代征手续费.集贸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涉外税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及其他地方税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三,关于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四,关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关于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铁道,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除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为简化征收手续,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也可以委托国家税务局代征.

      其他工商各税的征收管理范围,仍按国办发[1993]87号文件执行.为贯彻落实上述税收征管范围调整意见,我局将另行制定有关的具体实施办法.

      这次税收征管范围调整以后,税务系统的人员,财产不再调整.少数人员确需调动的,由当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协商解决.

       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