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热点新闻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中国税务报:税务网站 搭建信息公开
  • 内江市地税局启动“评服务评行风”问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新闻联播:“一窗式”征管改革为纳税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进口车关税“见底”一周年
  • 辽宁省庄河市国税局拓展六项服务通道
  • 国家税务总局提出收入规划核算工作新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的形式和获取途径
  •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扎实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广西国税曝光2007年10大涉税违

  • 百度主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日期:1996-2-13 文号:国税函[1996]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关于江苏省送变电工程公司承建的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函[1996]116号)收悉。关于输变电工程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现批复如下:

      输变电工程一般是由变电所安装及线网架设等项工程组成。如果整项工程是一个纳税人承包的,并且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纳税。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