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热点新闻
  • 10月1日起部分矿产品资源税税额调
  • 扬子晚报:全国税务系统加强企业所得
  •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分析一
  • 大连国税首次召开税收宣传工作会议
  •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划定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逾五成公司将受惠于两税并轨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肖捷等总局领导分赴各地慰问基层税务
  • 北京警税破获一起特大制售假发票案
  •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向地震灾区捐款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荣获“爱国拥军模
  • [图]山西省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许

  • 百度主题
     
     
    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查看正文


        1、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包括将纳税人以前会计年度和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时,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2、税务机关依法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3、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时,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

        4、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