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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延长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精矿、粗铜、废杂铜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日期:1996-5-17 文号:财税政字[1996]1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大连海关、青岛海关、石家庄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黄埔海关、厦门海关、合肥海关:

      经研究决定,《关于1995年进口铜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政字[1995]198号)和《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财税政字[1995]219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或委托报关进口并符合财税政字[1995]198号(含财税政字[1995]219号)文件规定可以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进口数量的进口铜精矿、粗铜、废杂铜、其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仍予以先征后返。

    附件1:财税政字[1995]198号(略)

    附件2: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1日 [1995]财税政字219号

    海关总署:

      鉴于国务院批复同意的1995年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铜原料包括废杂铜,并且粗铜、废杂铜虽同在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未精炼铜”货品名称项下,但实际上属两种不同的产品。为此,我们同意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意见,将我部财税政字[1995]198号文件中的进口10万吨粗铜改为进口10万吨粗、废杂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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