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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香港回归”中国书画作品大奖赛获奖作品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
日期:1996-7-31 文号:国税函[1996]46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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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你部《关于“'97香港回归”中国书画作品大奖赛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文社函[1996]115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迎接“'97香港回归”,推动中华民族文化的交流和艺术的繁荣由文化部社会文化司和港澳台司主办,中国社会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协办,中国诗书画研究院、辽宁省铁岭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沈阳盛发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办“中国书画作品大奖赛”活动。该大奖赛活动将从征集到的作品中评出金奖、银奖、铜奖以及优秀奖和老书画家成就奖,并向获奖作品的作者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该项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成果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获奖作品的作者所获的该项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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