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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
日期:1996-8-1 文号:国税发[1996]13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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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规范化管理,便于普通发票在全国流通和识别真伪,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5]417号),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更换使用具有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目前,各地已陆续开始启用新版普通发票。为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发票是经济往来、商品交易的重要商事凭证,能否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普通发票,直接关系到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大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1997年1月1日全国按时更换新版普通发票。已经开始实施换版工作的地区,要注意抓好新旧版发票交替使用中的衔接问题;目前正在准备换版的地区要抓紧做好实施准备工作,切不可掉以轻心,贻误时机,造成工作被动,特别要注意在时间上留有余地,尽可能减少因换版造成的发票损失。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对现有普通发票印制企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整顿,凡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其印制资格。为加强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管理,保证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主要票种应集中印制。各地要将清理整顿后发票印制企业的名称、经济类型、主要印制设备名称及数量上报总局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按照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统一规范普通发票种类,并将发票样本于1996年12月底前上报总局。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这次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对检查出来的各种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和宣传工具,广泛宣传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讲清新版普通发票的特点,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

六、各地税务机关在发票换版过程中,要全面了解换版进展情况,注意研究换版工作中的新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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