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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
日期:1996-8-2 文号:国税函[1996]44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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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1996年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材料,其所在地的省局报送材料时,不再含上述地区。

  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三、该办法自1996年第三季度起执行。

附: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

  为切实加强增值税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国增值税的有关数据和情况,考核各地增值税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将日常调查工作分为以下5类,分别计分。

  (一)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填报《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四)填报《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

  分数:100分

  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每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临时性调查任务。

  分数:100分

  要求:按照调查通知中的要求将情况及时、准确地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国家税务总局在对上述各类工作评比计分时,以各类统计表(附后)及临时性调查通知上规定的内容和上报时间为依据,每漏报(或错报)1栏(或一个数据)扣5分;每迟报1天扣5分,超过11天的将该项目分数扣完。各地报送时通过邮局邮寄的,以邮戳为准;使用电传方式报送的,以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三、总局将对各地的得分情况每年通报一次,做为考核增值税工作的依据,并对前

5名的单位给予表彰。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它扣税凭证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3.《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

   4.《增值税纳税户数变化情况统计表》

附表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报表

__________省:  ________年 

第____季度

  种类(或代码)  种类(或代码)    种类(或代码)

  种类(或代码)

地(市) 上期结 收到 发出 结存 上期结 收到 发出 结存 上期结 收到 

发出 结存 上期结 收到 发出 结存

 名称  存  数  数   数   数  存  数  数   数   数 

 存  数  数   数   数  存  数  数   数   数

填表说明:1.“收到数”为本期收到专用发票数;“发出数”为本期一般纳税人实际领购专用发票数;“结存数”为各级税务机关库存专用发票数。

   2.结存数=上期结存数+收到数-发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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