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热点新闻
  • 一批涉税资料业务取消和调整
  • 中国税务报:四川地震灾区出口退税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企业所得税法》宣
  •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算
  • 重庆市地税局召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
  • 加息和取消利息税猜想再起
  • 关于上海市2008年度全国高级会计
  • 陕西地税搭建上千个“帐篷办税厅”
  •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
  • 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国
  • 制止损害纳税人利益行为:今年反腐工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新税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成熟规范的

  • 百度主题
     
     
    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6-8-2 文号:国税函[1996]46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为搞好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现就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以下简称规程)中的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程是对全国税务稽查工作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文件,各地涉外税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有关问题,请仍然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内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2]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3]144号)以及其他有关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根据规程第五条的规定,鉴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政策、专业性均较强,同时,涉及跨国查询和查证,为适用对外开放,涉外税务稽查工作应由涉外税务部门的稽查机构集中统一管理。需要变动涉外税稽查工作范围以及机构等,应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三)根据规程第六条有关税务稽查工作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规定,涉外税务部门应尽快建立、完善稽查机构、充实和调配合格人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稽查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以提高涉外税务稽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件,须经由国家税务总局参与或组织查处:

       1.纳税人彩和转让定价等手段进行避税,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税收入额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2.偷税、骗税、欠税、抗税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初步认定数额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案件;

       3.涉及到对国际知名人士偷税、逃税等处理,需要外交协调的案件;

       4.对跨国纳税人偷税、避税等案件的审计调查,需要同外国政府税务当局谈判、磋商联系,情报交换以及需到境外调查取证的案件。

      (四)根据规程第十七条的规定,下述涉外税收偷、避税等案关于涉外税务稽查工作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几个具体问题

      (五)根据规程第48条的规定,对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外税案件,应由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