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热点新闻
  • 移民加拿大 学历不再限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黑龙江省国税局机关召开学习实践科学
  • 新排放标准实施大连金州区车购税出现
  • 2007年我国民营经济投资增长36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西安地税部门将曝光一些涉税违法案件
  • 广东省首批税收宣传教育基地挂牌
  •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陕西查看灾
  • 新华社:财政部部长谢旭人阐释中国未
  • 温总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是中国必然
  • 应将农业税条例废止日设定为“农民节
  • 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有望上调至二千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1996-10-8 文号:财税字[1996]83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38号)的规定,现将保险企业有关纳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法人为纳税单位,分别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保(集团)公司所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非保险经济实体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国务院国办通[1995]31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净收入不再实行中央与地方财政"五五分成"的办法.据此,其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原国内业务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四,中保(集团)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按应纳税所得额上交中央财政22%的利润分别通过集团公司上交,年度上交计划由财政部核定下达.

      五,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由总公司统一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上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有效性: 有效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