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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日期:1996-10-30 文号:财税字[1996]91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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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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