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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日期:1996-11-1 文号:财税字[1996]79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根据各地在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二、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三、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在被投资企业通过应付利润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股息,红利等,投资方企业不论是否收到,均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补税。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只能在被投资企业进行弥补,不得冲减投资方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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