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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公文、信息、宣传、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1997-11-3 文号:国税办发[1997]4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查看正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推动税务系统办公室的目标管理工作,促进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经1997年全国税务系统办公室主任会议讨论修改,并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试行中及时向总局办公厅反馈意见,以便不断修改完善。其他工作的考评办法待修订后陆续下发。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2:全国税务机关信息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3:全国税务机关新闻宣传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4:全国税务机关档案工作考评办法(试行)

    附件1: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公厅采取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公文审核与不定期抽查相会合的方法进行考评。

      第三条 上报的公文指:各地的请求、报告以及抄送总局的文件。

      第四条 不定期抽查的内容包括:实地检查省级税务机关对本系统公文的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五条 公文考评采用扣分法,即对上报的公文每发现一处差错扣1分,年终以累计所扣分数除以上报文件总数,得出差错率,从低至高分别排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名次。

      对不定期抽查的结果,在通报时视情况给予表扬或批评。

      第六条 公文考评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评结果以通报形式下发,对前15名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条 扣分项目

      (一)文种使用方面

      1.文种使用不准确

      2.使用非文种

      3.体例与文种不符

      (二)公文格式方面

      4.标题不规范

      5.上报文不注明签发人(指请示、报告)

      6.密级标引违反保密规定

      7.行文违反保密规定

      8.引用文件违反保密规定

      9.引用文件不规范

      10.主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1.抄送机关名称不规范

      12.附件未注明

      13.缺附件

      14.序号使用不规范

      15.标识不规范或缺项

      16.使用简称不规范

      17.数字使用不规范

      18.文件印制不规范

      19.文件字迹不清晰

      20.文件页数不全

      21.文件装订有误

      (三)行文规则方面

       22.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

      23.请示时一文多事

      24.主送违反行文规则

      25.抄送违反行文规则

      26.文件未经办公室核稿(抽查)

      27.报送文件份数不符合要求(凡各地上报总局的各类文件均不得少于5份)

      (四)公文办理方面

      28.文中有错别字或漏字(有一字,扣1分)

      29.文中逻辑关系不清,语法运用错误

      30.文件冗长,文字不精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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