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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额征收方式
    日期:2007-11-9 15:05:00 文号: 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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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核定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定额征收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定期定额(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纳税人具体情况,采取定期申报,核定定额或定率,分期缴纳的一种征收方式。
      二是纯益率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纳税人具体情况,采取由纳税人申报经营收入,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纯益率,确定应税所得额,再根据适用税率计算缴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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