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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日期:2003-7-15 文号:国税函[2000]52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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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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