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热点新闻
  •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
  • 青海省召开“税收•发展
  •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中国税务报社“
  • 国家税务总局机构改革进入操作阶段
  • 国家税务总局出台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
  • 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特别启事
  • 以微笑换成效,以工作换合作,以诚意
  • 全国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会议要求
  • 到了重新看待房产政策的时候了
  • 税法修改更加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
  • 依法理财 科学管理 深化改革 提高
  • 国家税务总局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机关
  • 中国和巴基斯坦两国政府间避免双重征
  • 无锡市局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创建节

  • 百度主题
     
     
    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03-7-22 文号:财税[2003]17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查看正文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执行《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00号)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边贸省(自治区)应从国家大局出发,执行调整后统一的边贸政策。考虑到政策的平稳过渡和边境地区企业的实际情况,对2003年6月1日之前,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见附表),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表: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产品名称  关税税则号列

       铜材   74031100、74031300、74031900、74071000、

      74081100、74081900

       铜锍   74011000

    转载此文件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zg12366.com 打印 保存 讨论
    评论 论坛 留言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